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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

2022年06月01日 16:30 作者:杨耀 来源:基建处/新区办 点击:[]

基本建设项目是编制和实施基本建设计划的基层单位,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的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一般以一个企业(或联合企业)、事业单位或独立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

凡不属于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分别核算、工艺流程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几个独立工程,应分别列为几个基本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是由若干个单项工程组成的。

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建设内容的目的,以利用国家预算内拨款(基本建设资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为主、项目土建工作量投资占整个项目投资30%以上,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作为基本建设项目。

分类:为了计划和管理的需要,建设项目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按建设的性质,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重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1)新建项目: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从无到有,新开始建设的项目。对原有的建设项目扩建,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资本价值三倍以上的,也属于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指原有企业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效益,或增加新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效益而增建的生产车间、独立生产线;行政事业单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大规模而增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改建项目:指原有建设单位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进产品方向,对原有设备、工艺流程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或为了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和辅助车间或非生产工程的项目。包括挖潜、节能、安全、环境保护等工程项目。

(4)迁建项目 指原有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调整生产力布局的经济发展战略需要或出于环境保护等各种原因,迁移到另外的地方建设的项目。迁建项目中符合新建、扩建、改建条件的,应分别作为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迁建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恢复项目指原有企事业单位或行政单位,因自然灾害、战争或人为灾害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报废,需要进行投资重建来恢复生产能力、业务工作条件和生活福利设施等的工程项目。这类工程项目,无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过程中同时进行扩建,都属于恢复项目。但对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受到破坏后,若仍按照原设计重建的,原建设性质不变;如果按照新设计重建,则根据新设计内容来确定其性质。

二.按投资作用,分为:生产性工程项目、非生产性工程项目;

(1)生产性工程项目:指直接用于物质资料生产或直接为物质资料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国防和能源建设项目。2)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林、牧、渔、水利建设项目。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交通、邮电、通信建设项目;地质普查、勘探建设项目。4)商业建设项目。包括商业、饮食、仓储、综合技术服务的建设项目。

(2)非生产性工程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包括消费性建设项目,是指用于满足人民物质、文化和福利事业需要的建设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办公用房。2)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3)公共建筑。包括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博览、体育、社会福利事业、公共事业、咨询服务、宗教、金融、保险等建设项目。4)其他建设项目。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非生产性项目。

三.按建设规模和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分为:大型、中型、小型项目;

为了适应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国家将建设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不同等级标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依法报建时,其审批机构或报建程序有所不同。按照建设规模划分的标准如下:

1)大型、中型、小型项目。大型项目、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是按照项目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额来划分的。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总设计能力或投资总额的大小,依据国家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进行划分。

2)生产单一产品的工业项目,按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多种产品的工业项目,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来划分;生产品种繁多,不易分清主次,难以按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时,可按投资总额划分。

3)特殊建设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某些建设项目,虽然设计能力或全部投资不够大、中型项目标准,经国家批准已列人大、中型计划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也按照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4)更新改造项目。更新改造项目指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相应配套的工程以及有关工作,一般以提高现有固定资产的生产效率为目的。更新改造项目一般只按投资额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项目,不再按生产能力或其他标准划分。

四.按其投资效益和市场需求,可分为: 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

(1)竞争性项目 指投资效益比较高,竞争性比较强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进入容易、市场调节作用明显。如商务办公楼、酒店、度假村、高档公寓等项目。这种项目的投资主体一般为企业,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投资风险。

(2)基础性项目 指具有自然垄断性、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而收益较低的基础设施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的一部分基础工业项目,以及直接增强国力的符合经济规模的支柱产业项目。如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公用设施等。政府应集中必要的财力和物力,通过经济实体投资建设这些建设项目,同时,还应广泛吸收企业参与投资,有时还可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3)公益性项目指为社会发展服务、难以产生经济效益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环保等设施,公、检、法等政权机关以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防建设等项目。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主要由政府用财政资金承担。

五.按照投资来源,分为:政府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项目;

(1)政府投资项目: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满足社会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于政治、国防等因素的考虑,由政府通过财政投资、发行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和国家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兴建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在国外也称公共工程。

按照其盈利性不同,政府投资项目又可分为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具有盈利性质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的水利、电力、铁路等项目都属于经营性项目。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进行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负责,使项目的建设与建成后的运营实现全过程管理。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一般是指非盈利性的,主要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学校、医院以及各行政、司法机关的办公楼等项目都属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从而使项目的投资、建设、监管和使用实现“四分离”。

(2)非政府投资项目:指企业、集体单位、外商和私人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这类项目一般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使项目的建设与建成后的运营实现全过程管理。

此外,还有如下分类:

(一).按项目工作阶段,分为:前期工作项目、预备工作项目、新开工工作项目、续建工作项目。

(1)前期工作项目,指已经批准项目建议书,正在做可行性研究或者进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的项目。

(2)预备工作项目,指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正在进行施工准备待转入正式计划的项目。

(3)新开工工作项目,指施工准备已经就绪,经批准,报告期内计划新开工建设的项目。

(4)续建工作项目(包括报告期建成投产项目),指在报告期之前已开始建设,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项目。

(二).按项目的建设过程,分为:筹建项目、施工(在施)项目、投产项目、收尾项目、停缓建项目。

(1)筹建项目,指尚未开工,正在进行选址、规划、设计等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

(2)施工项目,指报告期内实际施工的建设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新开工的项目、上期跨入报告期续建的项目、以前停建而在本期复工的项目、报告期施工并在报告期建成投产或停建的项目。

(3)投产项目,指报告期内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形成设计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包括部分投产项目和全部投产项目。

(4)收尾项目,指已经建成投产和已经组织验收,设计能力已全部建成,但还遗留少量尾工需继续进行扫尾的建设项目。

(5)停缓建项目,指根据现有人财物力和国民经济调整的要求,在计划期内停止或暂缓建设的项目。

(三).按隶属关系,分为:中央项目(主管部直属项目)、地方项目。

(1)中央项目,亦称部直属项目。它是指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安排和管理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的基本建设计划,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编制、报批和下达。所需的统配物资和主要设备以及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均由中央各主管部门直接供应和解决。

(1)地方项目,指由省、市、自治区和地(市)、县等各级地方直接安排和管理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的基本建设计划由各级地方主管部门编制、报批和下达,所需物资和设备由各地方主管部门直接供应。


上一条:建设部关于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规模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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